一、监管框架及主管当局
(1)监管框架东盟为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确保在东盟销售的所有化妆品的安全、质量和声称的效益,消除成员国之间对化妆品贸易的限制,东盟各国部长在2003年9月2日举行的第35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签署了《东盟化妆品统一管理计划协定》(AHCRS)。该协议规定了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签署协议的东盟成员国对化妆品的要求。在任何一个签署国生产或销售并符合 AHCRS 要求的产品都可以进入其他签署国。这一统一计划最重要的一点是,所有东盟成员国都将从传统和首选的 "上市前批准" 方法转向被认为更有效的化妆品 "上市后监督" 新方法。(2)主管当局东盟标准和质量咨询委员会(ACCSQ)下的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自2003年起成立。行政协调委员会由每个成员国负责化妆品的监管机构和东盟化妆品协会(ACA)的一名官方代表组成。东盟化妆品科学机构(ACSB)已经成立,以协助东盟化妆品理事会审查成分的安全和技术数据,并就其他技术和安全问题提出建议,供东盟化妆品理事会采纳。ACSB由来自监管机构、行业和学术界的代表组成。二、化妆品定义
旨在与人体外部或牙齿和口腔粘膜接触的任何物质或制剂,专门或主要用于清洁它们、给它们加香、改变它们的外观和/或纠正体味和/或保护或保持它们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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