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9日星期六

无主货、有主人——柬埔寨海关法下的"隐形筹码"操作实录

案情简介

债权方:广东某电子产品制造商

债务方:柬埔寨某公司

拖欠金额:110600美元

拖欠时长:30天

双方签订了一份价值15.8万美元的PCB线路板采购合同。约定采用“30%预付款+ 70%见提单副本付清尾款”的支付方式。

广东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安排生产发货,将提单副本发送给柬埔寨公司,但是对方却迟迟未付尾款。

直到货物运抵港口、广东公司催促其付款提货柬埔寨公司先是声称“财务人员休假”,后又以“市场变化”为由,要求折价30%了结此事。广东不同意折价方案,要求买方要么付款提货,要么退货。

此后,柬埔寨公司不再回复任何邮件和微信消息。货物滞港接近30天,产生了高额的滞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更棘手的是,广东公司无法自行处理该批货物——因为根据柬埔寨海关规定,退运需要原收货人出具“拒绝收货声明”并加盖公章,而对方既不付款也不出具声明,导致货物陷入“既无法清关、也无法退运”的“无主货”僵局。

广东公司无计可施,遂找到专业机构协助处理。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债权资料资料齐全、欠款金额明确;

(2)债务公司在营、且持有来自韩国品牌的代工订单。工厂的实际控制人是一名中国籍商人,持柬埔寨商务签证和劳工证长期在柬经营。这表明债务人有还款能力,但利用“货物滞港”的时间压力逼迫债权人折价。

(3)货物滞港接近30天,根据柬埔寨《海关法》规定,货物到港后超过45天无人报关提货,海关有权对货物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滞港费、关税等,剩余部分上缴国库。这意味着债权人的货物面临被“强制拍卖”的风险,且拍卖价格通常仅为货值的20%-30%。

鉴于此,留给债权方的时间紧迫,需尽快实施操作。

催收过程

催全球决定放弃常规的“发函-谈判-诉讼”路径,转而采取“行政合规威慑+商业施压”的非诉策略。

第一步:确认“劳工证”状态

催收律师通过自身渠道资源,核实了债务人实际控制人的劳工证状态。根据柬埔寨《移民法》,外国人在柬工作必须持有有效劳工证和商务签证(E类签证),且每两年需进行延期和备案。我们确认该控制人的劳工证处于有效期内,但其公司的外籍员工配额存在一定的合规瑕疵——该公司实际雇佣的外籍管理人员人数超过了向劳工部申报的配额。

第二步:精准的法律警告

催收律师没有发送普通的催收函,而是由起草了一封“行政合规警告函”,直接送达债务人实际控制人本人。函件内容不纠缠于合同违约,而是明确指出:

1根据柬埔寨《移民法》及《劳工法》,外籍员工配额超标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劳工部有权处以罚款(每名超额外籍员工罚款约200-500美元/月),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劳工证并驱逐出境。

2我方已将相关证据整理完毕,若3日内未收到全款,将向柬埔寨劳.............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918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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