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销售模式税收问题
🔻常见问题:
香港公司的企业销售产品给加拿大本土企业,买家在加拿大海关提取货物,这样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给买家开具发票,是否需要收取买家的GST税金?
🔻实际案例:
情况一
卖家A的化妆品公司在香港设立,该公司在香港把货物交给买家,再由买家把货物运送至加拿� ��。
这种情况下,卖家不需要收取买家的GST,买家进口需要缴纳进口消费税,进项税只交一次。因此,销售合同需要列明,销售发生地在香港,货物的控制权在香港已经转移给了买家,发票开具0税率给买家。
情况二
卖家B的电子产品公司的产品直接运至加拿大出售。
这种情况就是代表供应地在加拿大,那么卖家就需要收取买家的GST。
🔻知识点: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地在加拿大,证明交易的供应地在加拿大,卖家的销售行为是应税销售,需要收取GST;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地在香港,证明交易的供应地在香港,卖家不需要收取买家的GST。
➤ 关于加拿大GST退税问题
🔻常见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加拿大GST退税?
🔻实际案例:
情况一
A公司使 用本公司的RM号码及公司信息清关,再产品入库后销售,每季度需要申报销售GST,首次销售额不高产生的销售GST不高,用进口单据抵扣后有剩余抵扣的金额,这样的情况是可留置下期抵扣还是可直接申请退税?
加拿大GST申报不存在留存抵扣下期,不过可将一部分进口抵扣单据先不做抵扣,下一次申报再抵扣即可。在加拿大发票的有效性是四年,四年内都可抵扣;当申报税金出现负值时,可直接申报负值,后续税局会核对申报的情况进行后续的退税动作。
如客户在加拿大当地有银行账户,可提供银行账户退税的金额会退到指定的账户里;如客户无本地银行账户,则税局会以支票的形式邮寄邮寄到客户提供的地址,客户收到支票后在当地银行兑换即可。
情况二
B公司是亚马逊店铺,亚马逊会代扣GST销售税� �剩余少部分由卖家自行缴纳,客户在申报时,可抵扣的发票GST税......... 在上一期关于加拿大GST的文章:Amy聊跨境:深度解析加拿大GST,看这一篇就够了!发出之后,小星收到了很多卖家朋友的咨询,其中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加拿大GST关于销售模式的税收问题以及GST退税问题。今 原文转载:https://www.kjdsnews.com/a/1848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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