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无效途径
分析与运用
一、美国专利纠纷概述
在美纠纷应对
二、美国专利无效程序
(一)USPTO无效程序类型
单方再审、授权后复审、多方复审、商业方法授权后复审(截止至2020年15日失效)
(二)单方再审程序(EPR)
指只有一方参与,对于已经批准的专利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可以由任何人(第三方、专利权人、USPTO)在专利批准后、专利权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提出。
证据形式上仅限于公开的专利或者是发表的文献。
挑战专利有效性的理由仅限于法案的10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问题以及103条所规定的创造性问题。
特色:
1、任何人都能进行提出,没有提出主体的限制。
2、虽然可以由任何人提出,但提出之后请求人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的参与度极低,并不参与实质性审理的过程中。
(三)授权后复审(PGR)与多方复审(IPR)的区别
(四)授权后复审(PGR)与多方复审(IPR)概述
三、特殊规定介绍
(一)禁反言
1、AIA 315条
如果USPTO对PGR/IPR作出最终的决定,申请人、所有真正的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和与申请人利益相关的人都不能就同样的权利要求,针对那些申请人已经提出的或本来可以合理地指出的无效理由,再向USPTO提起无效请求。
2、适用范围
USPTO的无效程序
法院的无效程序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无效程序
3、提起请求时,必须指明真实的利益相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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