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1日星期四

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贸易新业态 跨境电商政策迎利好

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贸易新业态 跨境电商政策迎利好


5月21日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昨日发布了《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跨境电商政策再迎利好。

《通知》指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通知》还指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据了解,在今年3月份,海关总署也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宣布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依据公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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