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网球运动员雷内·拉科斯特(René Lacoste)以"鳄鱼"闻名,他将这一形象延伸到了他的运动服品牌"Chemise Lacoste"。带有刺绣鳄鱼标志的衬衫于1927年首次在法国推出,标志着Lacoste品牌标志的起源。此后,Lacoste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为鳄鱼图案和LACOSTE文字商标申请了注册。在印度,Lacoste于1983年在第25类商品中注册了鳄鱼图案和文字商标组合(编号400265),以及单独的鳄鱼图案(编号400267)。该商标的使用始于十年后的1993年10月。此外,鳄鱼图案还根据印度的版权法作为艺术作品注册(编号62692/2002)。
与此同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时尚品牌——Crocodile International声称自1947年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使用"鳄鱼家族标志",包括复合标志,用于服装、体育用品等。它也在印度第25类商品中持有注册商标,其中一个实际上早于Lacoste,涵盖了"Crocodile"文字和相应图案的商标(编号154397,注册日期为1952年6月12日,以及后来的编号540315)。该品牌大约从1997年开始在印度使用这些商标。
不久之后,Lacoste指控Crocodile International开始使用其鳄鱼标志的独立版本("争议徽标"),该标志与Lacoste的标志极为相似。因此,Lacoste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Lacoste & Anr. v.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 & Anr., CS(COMM) 1550/2016),控告Crocodile International侵犯其版权和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Crocodile International的辩护基于1983年6月17日的一份共存协议,其中双方同意在多个地区(但不包括印度)同时使用某些商标(包括本案争议的商标)。它还进一步辩称,通过1985年8月22日的一封信件,双方的协议范围扩大至韩国、印度、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
根据Lacoste的说法,1983年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印度。
在印度的优先权
法院认为,Crocodile International是印度"复合鳄鱼标志"的先前注册人和使用者,但这并不自动赋予其对复合鳄鱼商标的所有变体的权利。Lacoste通过其1983年.............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765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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