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

国税17号文:出口收入申报大变革,终结代理出口“模糊地带”

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 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第六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解读:如果货物是委托别人出口的,就要填写所得税表的委托出口收入;如果是自营出口的,就填自营出口收入。这是对出口企业本身的要求,不管货物是谁报关的,只要这个货权和出口的义务发生在谁身上,谁就得申报。

生产企业无处可藏,无论自营出口还是委托代理,货值全额计入收入!

政策第七条: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解读:代理包括市场采购和外综服,也就是货代外综服代理机构。市场采购贸易的这些主体,他们原来只是一个代理方,但是他必须要报他的客户(出口方)的资料,要分开报他的出口方的数据。如果他不报出口数据,那他就不能作为代理收入,他就只能是作为他的自营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代理企业错报即"死刑",要求最终代理企业穿透披露实际生产方,否则视为自营并承担全额税负。

新所得税申报表:

老所得税申报表:

这表明,通过"买单出口"的主体,报关代理企业或实际委托出口方都需承担企业所得税申报责任,此为国税总局针对"买单出口"乱象制定的约束条款。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184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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