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处理货物:是指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溢卸货物,放弃进口货物,以及走私违规案件查处的货物。已经向海关报关并依法列人海关统计的,不适用本监管方式。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639,简称"海关处理货物"。
2.海关处理货物监管方式适用以下定义的货物:
(1)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中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还包括保税货物、暂时进境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有关手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货物。
(2)误卸、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境运输工具载货清单、运单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申报进口手续,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
(3)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
(4)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5)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6)走私违法案件予以没收,海关有权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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